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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DGJ32/TJ111-2010,政府機關辦公樓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都必須設置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但是規(guī)范對于建筑面積的定義不明確,因為建筑面積包括計容面積和不計容面積兩種,界限劃分差異產生了此系統(tǒng)設與不設的爭執(zhí)。
雷規(guī)第3.0.3條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列入第二類防雷。條文中說明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yè)、影劇院、醫(yī)院、學校等建筑物。審圖中有審圖專家將工廠內根據計算的年預計雷擊次數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將建規(guī)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定義在此處。本人認為有待商榷。建規(guī)中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是用來指導安裝疏散指示標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辦公樓均應按第二類防雷設計。有的地方的審圖專家,對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設計,有必要嗎?譬如主門衛(wèi),內有火災報警主機、工業(yè)電視監(jiān)控主機等電子設備,應該做防雷設計,但一般的次門衛(wèi)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設計。
GB50099-2011中10.3.22款空調應設計量采取節(jié)電措施,設計如何體現?4款預留井道及配電位置,是否指應預留配電間及豎井?10.3.8插座回路應設剩余電流保護,壁掛空調也要求?
不滿足GB50057-2010第5.3.8條條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線時的間距應按哪條規(guī)范執(zhí)行?
DGJ32/TJ111-2010適用于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問題一:商住樓,是否應為扣除住宅部分后的面積在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應設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問題二:帶地下汽車庫的公共建筑,是否應扣除車庫面積?
對于強制性條文,在說明中是正確的,而后面與其對應的設計內容是錯誤的,請問,是否按違反強條處理?反之,是否可按設計深度處理?
哪些建筑物屬于人員密集的建筑。
根據新版防雷規(guī)范GB50057-2010第5.3.8條,當利用鋼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是應當把所有垂直支柱作為引下線還是只要滿足專設引下線的間距要求即可?(《建筑電氣》雜志2012第一期P13林維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為引下線)
當屋面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電輔助加熱時,電輔助加熱的配電回路如何設置電涌保護器?
根據DGJ32/J96-2010第7.0.1條的規(guī)定,甲類建筑應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tǒng),但未有具體設計深度要求。當采用太陽能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時,僅在設計說明中說明總功率不低于建筑物總變壓器裝機容量的0.2%,是否滿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