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地版權局辦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葛軍在本案中的下列行為有哪些是錯誤的?請作選擇回答。()

A.接到稿件后直接進行編輯加工整理
B.未經復審、終審核準,便將稿件退回譯者修改
C.不以自己名義而以出版社名義撰寫退修意見
D.未對修改后的譯稿提出問題請復審解決
E.未對楊民提供的譯者名單和授權書仔細審核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地版權局辦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為什么從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可認定問題四中所述甲出版社的某項或某幾項行為是違規(guī)的?
2.多項選擇題

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地版權局辦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從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下列行為有哪些是違規(guī)的?請作選擇回答。()

A.引進出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沒有辦理必要的手續(xù)
B.書稿翻譯合同沒有與合法設立的翻譯機構簽訂,卻與公民個人簽訂
C.安排葛軍擔任責任編輯
D.沒有切實執(zhí)行審稿制度
E.《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總發(fā)行未委托給有合格資質的專業(yè)總發(fā)行機構

3.問答題

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地版權局辦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為什么從著作權法角度看問題二中有關甲出版社的某項或某幾項說法是正確的?
4.多項選擇題

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地版權局辦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關于楊民在本案中的情況,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請作選擇回答。()

A.楊民違背與甲出版社的合同約定,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權益
B.楊民變更譯者署名,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權
C.楊民克扣甲出版社支付的翻譯費,侵犯了王建的獲得報酬權
D.楊民將王建的譯稿交給甲出版社出版,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
E.楊民所提交的譯者名單與委托翻譯合同的約定不符

5.問答題

2007年5月,攝影師張永彬與模特方岑簽訂《人像藝術攝影協(xié)議》約定:“本次人像攝影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張永彬。作品供人像攝影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及公開展出?!币来思s定,張永彬為方岑拍攝了多組人像藝術攝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與張永彬聯(lián)系,稱其打算出一本個人藝術寫真集,要從上述照片中選擇100余幅,配上相應的說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題類別編排,出版該書所獲報酬兩人各得50%。張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許可方岑用這些照片出版該寫真集的授權書。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張永彬的授權書,并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方岑藝術寫真》的作者方岑將該作品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為期5年;方岑負責解決相關的著作權事宜;甲出版社按該書的銷售數量以9%的版稅率向方岑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張永彬應得的報酬;該書出版后的4個月內甲出版社先預付3000冊書的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量結算一次。
甲出版社補報選題計劃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藝術寫真》一書。該書在面封和扉頁上均署“方岑編著”;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標有“方岑藝術寫真/方岑編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標明“攝影:張永彬”,后勒口載有對攝影師張永彬的簡介。
2008年8月初,乙釀酒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慶賀企業(yè)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辦的時尚類月刊《都市風尚》上進行相應宣傳。雙方達成合作協(xié)議: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風尚》第11期以“弘揚酒文化”為主題,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載宣傳乙公司業(yè)績和企業(yè)文化的文章、圖片,封面發(fā)布相應廣告;正文的圖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風尚》編輯部分別組織,甲出版社須對全部稿件進行審閱,作必要的編輯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廣告由甲出版社負責設計;乙公司負責安排該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滿足甲出版社自辦發(fā)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發(fā)行;乙公司共計支付給甲出版社40萬元,作為廣告費和分擔的部分印制費用。
2008年9月,《都市風尚》編輯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稿件后,進行了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使之達到可以發(fā)稿的標準。同時,甲出版社與方岑聯(lián)系,提出想從《方岑藝術寫真》中選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風尚》的面封廣告,并承諾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應費用。方岑對此表示:“沒問題,我完全同意?!痹趶V告設計過程中,為突出宣傳主題,甲出版社對所選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歡國家級的宴會用酒”。面封上除了廣告,還用100級行楷字印本期主題“美酒香飄萬里”,而刊名仍用70級隸書體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簽發(fā)印刷委托書,與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設計電子文件一起交給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書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風尚》出版。乙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交給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約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藝術寫真》的預付版稅和《都市風尚》廣告的照片使用費,同時給了她樣書和樣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書刊和所獲版稅的50%交給張永彬。但是,張永彬看了樣書、樣刊后,很不滿意,拒絕接受這筆錢。兩人不歡而散。
2008年12月,張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永彬認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藝術寫真》一書和《都市風尚》第11期的過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對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動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追究。

為什么問題四中的某項或某幾項說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