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shù)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問題二:為什么說K出版社沒有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單項選擇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shù)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張某報名參加出版專業(yè)中級職業(yè)資格考試未獲準許的原因是()。

A.學歷不夠
B.工作年限不夠
C.從事出版專業(yè)工作的年限不夠
D.《開卷有益》一書的質量不好
E.距違規(guī)出版《蘇聯(lián)解體前后》一書未滿兩年

2.問答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shù)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出版《蘇聯(lián)解體前后》一書必須辦理哪些手續(xù)?
4.問答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shù)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問題一:陳德榮的署名權受到侵犯,明明是由吳亮造成的,為什么K出版社也必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