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xiàn):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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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xiàn):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sh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關于召開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shù)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xiàn):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的三項內容中,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xiàn):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關于權益變動披露規(guī)定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xiàn):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戊、辛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恒利發(fā)展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本總額10億元,主營業(yè)務為醫(yī)療器械研發(fā)與生產。維義高科是從事互聯(lián)網醫(yī)療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持有維義高科90%和10%的股權。為謀求業(yè)務轉型,2015年6月3日,恒利發(fā)展與維義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簽署了四方重組協(xié)議書,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恒利發(fā)展以主業(yè)資產及負債(資產凈額經評估為9億元),置換甲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
(2)恒利發(fā)展以1億元現(xiàn)金購買乙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恒利發(fā)展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額為17億元。恒利發(fā)展擬通過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1億元收購資金,并初擬了發(fā)行方案,內容如下:
(1)擬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規(guī)模為1億元,期限5年,面值10元;
(2)發(fā)行對象為不超過300名的合格投資者,其中:企事業(yè)單位、合伙企業(yè)的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董事會討論后,對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恒利發(fā)展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對資產重組和公司債券發(fā)行事項分別進行了表決,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4.5億股有表決權的股票,關于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3.1億股贊成票,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獲得2.3億股贊成票,該次股東大會宣布兩項議案均獲得通過。在上述兩項方案的表決中,持股比例為0.1%的股東孫某均投了反對票。根據(jù)前述表決結果,孫某認為,兩議案的贊成票數(shù)均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孫某還對恒利發(fā)展通過置換方式出讓主業(yè)資產持反對意見,遂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恒利發(fā)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絕。隨后,孫某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對公司全體董事提起訴訟,稱公司全體董事在資產重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業(yè)資產的價值,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被拒絕,孫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人民法院對孫某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最新試題

人民法院應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訴?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關于權益變動披露規(guī)定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jù)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最近3年的利潤分配情況是否對本次發(fā)行的批準構成實質性障礙?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jù)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的凈資產額、可分配利潤、現(xiàn)金流量凈額、公司債券發(fā)行額和公司債券的期限是否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并分別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jù)甲公司董事會擬訂的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甲公司可否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的決議行使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sh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關于召開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shù)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jù)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出現(xiàn)的問題是否對本次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準構成實質性障礙?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jù)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出現(xiàn)的問題是否對本次發(fā)行的批準構成實質性障礙?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