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新加坡新和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港務(wù)局。
被告:中國外輪代理總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經(jīng)經(jīng)紀(jì)人介紹與被告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稱北海外代)簽訂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寶船務(wù)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租船合同。該合同約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輪將9500噸10%范圍由船東選擇的袋裝水泥由北海港運往馬尼拉;運費率為毛重每公噸14.30美元,船東不負(fù)擔(dān)裝卸、堆艙、平艙費;全部運費在裝貨完畢后三個銀行工作日支付;裝卸效率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噸1200公噸,星期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滯期速遣費率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損失時間算作裝卸時間,除非船舶已經(jīng)滯期,否則由于臺風(fēng)或其他自然災(zāi)害阻止了裝卸的進行,所損失的時間不計算裝卸時間4.25%的傭金從運費中扣除,付給經(jīng)紀(jì)人。其他未提到條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訂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時,“新和”輪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時該輪向北海外代遞交準(zhǔn)備就緒通知書,22日21:50時聯(lián)檢完畢。23日為星期天,23日18:30時開始裝貨,當(dāng)天實際使用時間5小時30分。至10月7日21:00時裝貨完畢,實裝水泥9547.5公噸。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裝貨率計算,裝港可用時間為7天22小時57分,實際裝貨使用時間為7天21小時,裝港速遣1小時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時,“新和”輪抵達馬尼拉港,同日08:00時遞交準(zhǔn)備就緒通知書。除去約定的卸貨時間,10月24日02:08時開始滯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貨人正本提單及申請卸貨準(zhǔn)許證,但未簽發(fā)。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齊運費為由分別通知收貨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貨,留置了貨物。但后來由于滯期過長,新和公司為盡快使船卸清開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時自動開始卸貨,1月10日14:15時貨物卸完,交給收貨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的運費、滯期費、利息、律師費用等。本案中誰是租船人?北海外代是租船代理人還是租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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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項選擇題1902年蒙克訴一批爪哇糖貨物案
承租人租用船主的本拉瑞格號船舶承運食糖.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中,這批食糖被轉(zhuǎn)讓給了一家煉糖廠.煉糖廠指定的卸貨地點位于布魯克林大橋上游,由于船舶的主桅桿太高而無法從橋下通過.后雙方同意在大橋下游卸貨,再由駁船運往煉糖廠,由此產(chǎn)生了駁船費.煉糖廠在支付運費時扣除了駁船費,船主認(rèn)為駁船費應(yīng)當(dāng)由煉糖廠支付安全港口的構(gòu)成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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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項選擇題1902年蒙克訴一批爪哇糖貨物案
承租人租用船主的本拉瑞格號船舶承運食糖.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中,這批食糖被轉(zhuǎn)讓給了一家煉糖廠.煉糖廠指定的卸貨地點位于布魯克林大橋上游,由于船舶的主桅桿太高而無法從橋下通過.后雙方同意在大橋下游卸貨,再由駁船運往煉糖廠,由此產(chǎn)生了駁船費.煉糖廠在支付運費時扣除了駁船費,船主認(rèn)為駁船費應(yīng)當(dāng)由煉糖廠支付本案中的應(yīng)由()提供安全港口
A.承租人
B.船主
C.煉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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