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船東和承租人訂立了定期租船合同,采用了NYPE格式。所租船舶為“格雷哥斯”號,租期約為50天,最長為70天,最遲于1988年3月18日還船。1988年2月9日,承租人發(fā)出了前往FOS港的最后航次命令,依照當時條件,船舶是可以準時交還的。但在2月12日,另有一艘船在裝貨港的航道上擱淺,致使航道堵塞了好幾天,因此“格雷哥斯”號輪無法按時在該港口卸下上批貨物并裝上最后航次的貨物。當“格雷哥斯”號抵達裝貨港時已是2月25日,按當時的合理預(yù)計,船舶已經(jīng)不可能在3月18日前完成最后航次,出租在2月25日告知承租人其拒絕接受前往FOS的航次,并要求承租人就最后航次重新發(fā)出合法的命令,否則,他們將視承租人拒絕履約并準備撤船。承租人堅持原有命令,拒絕再發(fā)出新命令。針對上述案情,本案應(yīng)如何處理較為合適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