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3個月內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1個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
問:1、丙公司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確定?
2、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應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4、若乙公司將其20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戌公司,而未經保證人丙公司同意,則丙公司是否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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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征得股東老徐、老黃同意,為外聘法定代表人小吳向銀行的一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小吳自己簽字,該擔保行為有效。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
李四賣給王五5萬噸鋼材,張三為王五的付款義務向李四提供保證擔保。下列哪種情況下,張三需要承擔李四債權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張三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張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保證期間應該按照多久計算?()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無需比照股東會決議上的印章。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以下哪一選項不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