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建設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施工招標。2014年3月1日發(fā)布該項目招標公告,其中載明招標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實施地點等事項。招標公告中部分內容如下:
(1)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本市二級以上企業(yè),外地企業(yè)要求一級以上。
(2)4月1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施工單位發(fā)售招標文件,各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的人員均按要求在一張表上登記并簽字。
(3)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工期24個月,工程質量標準為優(yōu)良,4月18日16時為投標截止時間。
招投標過程中發(fā)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的提問以后,業(yè)主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施工現(xiàn)場踏勘。
事件2:4月12日,業(yè)主書面通知各投標單位,由于某種原因,決定將商場部分裝修工程從原招標范圍內刪除,并明確4月18日16時仍為投標截止時間。
事件3:開標時,宣布了評標標準和評標委員會名單(共8人,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招標人上級主管部門代表1人,技術專家3人,經(jīng)濟專家2人),并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該項目招標公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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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建設單位應該增補的費用共計是多少?
2.問答題

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建設單位是否應承擔因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貨而導致的工期延誤補償?為什么?
3.問答題

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建設單位是否應支付停工費用?若需支付,應支付多少萬元?
4.問答題

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建設單位拒付石材保護增加費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頭通知變?yōu)楸O(jiān)理通知,建設單位是否應當支付此費用?
5.問答題

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建設單位是否應支付腳手架搭設增加費用?為什么?

最新試題

在投標期間承包方未在標書中提出分包要求。中標后,在合同約定開工日之前10天承包方以地質條件復雜為由,書面申請將基礎工程施工分包給某專業(yè)基礎工程施工公司,并提交了分包商資質材料。此外,還以工期緊張為理由,書面要求將主體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某個一級工程承包公司。試問對此監(jiān)理機構應如何處理?有關法規(guī)對分包規(guī)定的要點有哪些?

題型:問答題

指出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題型:問答題

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如何處理事件2的斷樁事故?

題型:問答題

分析上述事件發(fā)生后C、D、E工作的實際進度對總工期的影響,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招投標中事件1~3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針對類似模板工程,通常采取什么樣的處理方式?

題型:問答題

指出事件2中建設單位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題型:問答題

監(jiān)理單位在這起事故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應在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相當于合同額20%的工程預付款。但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發(fā)包人以資金未到位為由而未支付。而且,承包人到約定支付日之后的第8天仍未收到預付款。為此,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支付要求的書面通知。但此后仍未見發(fā)包方支付,承包方乃于開工后的第10天停止了施工,并要求發(fā)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由約定支付日起算的利息。試問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正確?

題型:問答題

建設單位拒付石材保護增加費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頭通知變?yōu)楸O(jiān)理通知,建設單位是否應當支付此費用?

題型:問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