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6年3月10日振興公司與公司工會推選出的協(xié)商代表經(jīng)過集體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草案,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該草案經(jīng)4/5的職工代表通過。其中,關于工資和勞動時間條款規(guī)定:公司所有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同年3月17日振興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當?shù)貏趧雍蜕鐣U暇值怯?、審查、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5日內(nèi)未提出異議。所以,2006年4月2日,振興公司和工會以適當?shù)姆绞较蚋髯源淼某蓡T公布了集體合同。
2006年5月,劉某應聘于振興公司,公司于當年5月18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其每月工資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時。1個多月后,劉某在與同事聊天時偶然得知公司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于是與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資,但公司始終不同意;劉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振興公司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月工資標準1300元履行勞動合同,并補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
如果您是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人員,您如何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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