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度實現(xiàn)利潤總額100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從2018年開始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假定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2017年度發(fā)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法規(guī)定存在差異的有:
(1)某批外購存貨年初、年末借方余額分別為9900萬元和9000萬元,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余額為235萬元,該批存貨跌價準備年初、年末貸方余額分別為940萬元和880萬元,當年轉回存貨跌價準備60萬元,稅法規(guī)定,資產減值損失在實際發(fā)生時準予扣除。
(2)某項外購固定資產當年計提的折舊為1200萬元,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該項固定資產系2016年12月18日安裝調試完畢并投入使用,原價為6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稅法規(guī)定,類似固定資產采用年數(shù)總和法計提折舊并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甲公司在納稅申報時按照年數(shù)總和法將該折舊調整為2000萬元。
(3)12月31日,甲公司根據(jù)收到的稅務部門罰款通知,將應繳罰款300萬元確認為營業(yè)外支出,款項尚未支付。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該類罰款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當年實際發(fā)生的廣告費用為25740萬元,款項尚未支付。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廣告費、業(yè)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甲公司當年銷售收入為170000萬元。
(5)通過紅十字會向地震災區(qū)捐贈現(xiàn)金500萬元,已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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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資料(1)、資料(2),分別確認各交易或事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形成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并說明是否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理由。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該設備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需指出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余額。
根據(jù)資料一至資料三,逐筆編制甲公司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不涉及遞延所得稅的,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計算確定2013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說明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并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
計算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該設備安裝完畢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成本,并編制設備購入、安裝及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賬戶的金額(注明借貸方)。
計算該企業(yè)2017年應交所得稅。
計算甲公司2017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編制甲公司2017年與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以及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