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馬遜與妻子費雪因房屋拆遷分得A房。當年費雪去世,馬遜搬去與女兒馬荷莎、女婿林奇共同居住在某小區(qū)公寓。
2000年7月5日,林奇經與妻子馬荷莎商量,決定將A房出售給曹肯。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0.8萬元,協(xié)議生效后由曹肯先付定金1萬元,林奇交付老產權證時再付9萬元,林奇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付清余款8000元。”協(xié)議簽訂當日,林奇代馬遜收到曹肯購房定金1萬元,并出具收條一份。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萬元,并將老房產證及鑰匙交付曹肯。
2001年7月,曹肯將A房出租給馮艾森,約定租期3年。8月,馮艾森經曹肯同意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9月,房屋裝修時加裝的防盜網脫落砸傷了行人何塞。10月,何塞因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5月,馮艾森未經曹肯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羅麗莎,約定租期4年。曹肯知道后一直未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主張馮艾森、羅麗莎之間的轉租合同無效。
2004年12月,馮艾森因患眼疾在H省S市D縣城南鎮(zhèn)醫(yī)院(以下簡稱“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需手術治療。同年12月,馮艾森在醫(yī)院接受眼科手術。2005年10月,馮艾森雙目失明。2006年1月,馮艾森與醫(yī)院達成協(xié)議,由醫(yī)院給予馮艾森一次性補償1500元(已給付)。此后,馮艾森仍向醫(yī)院提出賠償要求。2006年5月,經D縣衛(wèi)生局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醫(yī)院給予馮艾森經濟補償4萬元(已給付)。
后因賠償問題,馮艾森于2007年5月向D縣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與城南醫(yī)院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醫(yī)院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27.2萬元。但因馮艾森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D縣法院于2007年6月對該案按撤訴處理。2007年10月,馮艾森再次向D縣法院就本案提起訴訟,訴請與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后委托S市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馮艾森的各項損失合計應為23.5萬元。D縣法院以調解協(xié)議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認為雙眼失明的損害后果必然有眼疾因素存在,應由醫(yī)院承擔本案35%的賠償責任,共計8.2萬元。馮艾森不服提起上訴,S市中院于2008年7月裁定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艾森不服二審判決,于2010年5月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S市中院于2011年8月再審判決認定,馮艾森的眼疾與其雙目失明的后果有一定關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醫(yī)院承擔本案65%的賠償責任,共計15.3萬元。
2012年,林奇以辦新證為由從曹肯處借走房屋老產權證,之后為馬遜辦理了新房產證。由于林奇換領新證后拒絕為曹肯辦理過戶手續(xù),且秋某、馬荷莎稱對林奇售房事不知情,雙方訴至法院。
2013年,馮艾森不服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于5月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H省高院于2014年3月再審判決認定,醫(yī)院應當為馮艾森雙目失明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共計23.5萬元。馮艾森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最高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7年12月判決醫(yī)院賠償馮艾森各項損失27萬元。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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