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6年,馬遜與妻子費雪因房屋拆遷分得A房。當年費雪去世,馬遜搬去與女兒馬荷莎、女婿林奇共同居住在某小區(qū)公寓。
2000年7月5日,林奇經與妻子馬荷莎商量,決定將A房出售給曹肯。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0.8萬元,協(xié)議生效后由曹肯先付定金1萬元,林奇交付老產權證時再付9萬元,林奇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付清余款8000元。”協(xié)議簽訂當日,林奇代馬遜收到曹肯購房定金1萬元,并出具收條一份。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萬元,并將老房產證及鑰匙交付曹肯。
2001年7月,曹肯將A房出租給馮艾森,約定租期3年。8月,馮艾森經曹肯同意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9月,房屋裝修時加裝的防盜網脫落砸傷了行人何塞。10月,何塞因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5月,馮艾森未經曹肯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羅麗莎,約定租期4年。曹肯知道后一直未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主張馮艾森、羅麗莎之間的轉租合同無效。
2004年12月,馮艾森因患眼疾在H省S市D縣城南鎮(zhèn)醫(yī)院(以下簡稱“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需手術治療。同年12月,馮艾森在醫(yī)院接受眼科手術。2005年10月,馮艾森雙目失明。2006年1月,馮艾森與醫(yī)院達成協(xié)議,由醫(yī)院給予馮艾森一次性補償1500元(已給付)。此后,馮艾森仍向醫(yī)院提出賠償要求。2006年5月,經D縣衛(wèi)生局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醫(yī)院給予馮艾森經濟補償4萬元(已給付)。
后因賠償問題,馮艾森于2007年5月向D縣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與城南醫(yī)院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醫(yī)院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27.2萬元。但因馮艾森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D縣法院于2007年6月對該案按撤訴處理。2007年10月,馮艾森再次向D縣法院就本案提起訴訟,訴請與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后委托S市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馮艾森的各項損失合計應為23.5萬元。D縣法院以調解協(xié)議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認為雙眼失明的損害后果必然有眼疾因素存在,應由醫(yī)院承擔本案35%的賠償責任,共計8.2萬元。馮艾森不服提起上訴,S市中院于2008年7月裁定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艾森不服二審判決,于2010年5月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S市中院于2011年8月再審判決認定,馮艾森的眼疾與其雙目失明的后果有一定關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醫(yī)院承擔本案65%的賠償責任,共計15.3萬元。
2012年,林奇以辦新證為由從曹肯處借走房屋老產權證,之后為馬遜辦理了新房產證。由于林奇換領新證后拒絕為曹肯辦理過戶手續(xù),且秋某、馬荷莎稱對林奇售房事不知情,雙方訴至法院。
2013年,馮艾森不服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于5月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H省高院于2014年3月再審判決認定,醫(yī)院應當為馮艾森雙目失明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共計23.5萬元。馮艾森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最高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7年12月判決醫(yī)院賠償馮艾森各項損失27萬元。
問題:

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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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1996年,馬遜與妻子費雪因房屋拆遷分得A房。當年費雪去世,馬遜搬去與女兒馬荷莎、女婿林奇共同居住在某小區(qū)公寓。
2000年7月5日,林奇經與妻子馬荷莎商量,決定將A房出售給曹肯。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0.8萬元,協(xié)議生效后由曹肯先付定金1萬元,林奇交付老產權證時再付9萬元,林奇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付清余款8000元。”協(xié)議簽訂當日,林奇代馬遜收到曹肯購房定金1萬元,并出具收條一份。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萬元,并將老房產證及鑰匙交付曹肯。
2001年7月,曹肯將A房出租給馮艾森,約定租期3年。8月,馮艾森經曹肯同意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9月,房屋裝修時加裝的防盜網脫落砸傷了行人何塞。10月,何塞因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5月,馮艾森未經曹肯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羅麗莎,約定租期4年。曹肯知道后一直未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主張馮艾森、羅麗莎之間的轉租合同無效。
2004年12月,馮艾森因患眼疾在H省S市D縣城南鎮(zhèn)醫(yī)院(以下簡稱“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需手術治療。同年12月,馮艾森在醫(yī)院接受眼科手術。2005年10月,馮艾森雙目失明。2006年1月,馮艾森與醫(yī)院達成協(xié)議,由醫(yī)院給予馮艾森一次性補償1500元(已給付)。此后,馮艾森仍向醫(yī)院提出賠償要求。2006年5月,經D縣衛(wèi)生局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醫(yī)院給予馮艾森經濟補償4萬元(已給付)。
后因賠償問題,馮艾森于2007年5月向D縣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與城南醫(yī)院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醫(yī)院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27.2萬元。但因馮艾森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D縣法院于2007年6月對該案按撤訴處理。2007年10月,馮艾森再次向D縣法院就本案提起訴訟,訴請與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后委托S市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馮艾森的各項損失合計應為23.5萬元。D縣法院以調解協(xié)議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認為雙眼失明的損害后果必然有眼疾因素存在,應由醫(yī)院承擔本案35%的賠償責任,共計8.2萬元。馮艾森不服提起上訴,S市中院于2008年7月裁定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艾森不服二審判決,于2010年5月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S市中院于2011年8月再審判決認定,馮艾森的眼疾與其雙目失明的后果有一定關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醫(yī)院承擔本案65%的賠償責任,共計15.3萬元。
2012年,林奇以辦新證為由從曹肯處借走房屋老產權證,之后為馬遜辦理了新房產證。由于林奇換領新證后拒絕為曹肯辦理過戶手續(xù),且秋某、馬荷莎稱對林奇售房事不知情,雙方訴至法院。
2013年,馮艾森不服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于5月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H省高院于2014年3月再審判決認定,醫(yī)院應當為馮艾森雙目失明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共計23.5萬元。馮艾森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最高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7年12月判決醫(yī)院賠償馮艾森各項損失27萬元。
問題:

2000年7月之前,涉案A房的權屬狀態(tài)如何?為什么?
2.問答題

瑞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鶴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有股東趙雪風、孫時雨、周野分、王夕立、陳如月、林凌波,共計六人。趙雪風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周野分、陳如月任董事。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趙雪風和陳如月二人作為發(fā)起人負責公司籌備事宜。2014年2月,趙雪風以發(fā)起人的名義與山城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青葉廣場第10層的辦公室500平方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簡稱“合同”)。2014年3月,陳如月又以設立中的瑞鶴公司的名義與翔鶴公司簽訂了辦公用品買賣合同(翔鶴公司系陳如月與他人共同開設),以超出市價1.5倍的價格購入辦公用品投影儀(簡稱“合同二”)。同月,趙雪風以個人名義雇傭鄭島風拆除部分墻體用以改造辦公室格局,但并未給予鄭島風必要的防護。鄭島風在拆墻過程中被倒塌的墻體砸傷,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未對鄭島風進行賠付。2014年5月,瑞鶴公司在青葉廣場的辦公室登記成立并開始日常經營(從翔鶴公司購置的投影儀尚未使用)。2015年,翔鶴公司向瑞鶴公司催收貨款,鄭島風也向瑞鶴公司主張賠償。瑞鶴公司以陳如月簽署的辦公用品買賣合同費用過高而拒付,同時瑞鶴公司也以雇傭鄭島風的人是趙雪風而非瑞鶴公司為由拒絕對鄭島風進行賠償。翔鶴公司和鄭島風遂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瑞鶴公司承擔責任。
另外,公司設立時,林凌波以一張由古鷹公司出票、利根銀行為付款人、林凌波為收款人的支票作為出資。2014年10月,林凌波出資的支票,因利根銀行以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由此瑞鶴公司無法收到該筆款項。
2017年1月,王夕立因公司經營理念不同,與趙雪風、孫時雨等人產生糾紛,決定將股權轉讓給吳大和(吳大和并非瑞鶴公司股東)。雙方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王夕立對公司債權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在吳大和受讓股權后,由吳大和繼續(xù)繳足出資(在公司設立之時王夕立認繳出資40萬元,實繳20萬元)。瑞鶴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2017年9月,瑞鶴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股東王夕立向瑞鶴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義務。王夕立抗辯稱:向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應當是公司股東,其已不是瑞鶴公司股東,吳大和已經受讓股權因此自己對公司已不負有出資義務,并且公司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2018年,孫時雨在外出旅游期間,突發(fā)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時雨之子孫有明想繼承孫時雨名下的股權,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股東趙雪風(持股比例為36%)、周野分(持股比例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張優(yōu)先購買該股權,以謀求兩人在公司的絕對話語權。
瑞鶴公司經營多年后,逐漸處于行業(yè)內領軍地位,為了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趙雪風主持召開了股東會,會議決議吸收合并競爭對手日向公司,周野分堅決反對,認為自己與趙雪風等人經營理念不合,想要退出瑞鶴公司,自立門戶。
問題:

周野分想要退出瑞鶴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問答題

瑞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鶴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有股東趙雪風、孫時雨、周野分、王夕立、陳如月、林凌波,共計六人。趙雪風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周野分、陳如月任董事。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趙雪風和陳如月二人作為發(fā)起人負責公司籌備事宜。2014年2月,趙雪風以發(fā)起人的名義與山城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青葉廣場第10層的辦公室500平方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簡稱“合同”)。2014年3月,陳如月又以設立中的瑞鶴公司的名義與翔鶴公司簽訂了辦公用品買賣合同(翔鶴公司系陳如月與他人共同開設),以超出市價1.5倍的價格購入辦公用品投影儀(簡稱“合同二”)。同月,趙雪風以個人名義雇傭鄭島風拆除部分墻體用以改造辦公室格局,但并未給予鄭島風必要的防護。鄭島風在拆墻過程中被倒塌的墻體砸傷,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未對鄭島風進行賠付。2014年5月,瑞鶴公司在青葉廣場的辦公室登記成立并開始日常經營(從翔鶴公司購置的投影儀尚未使用)。2015年,翔鶴公司向瑞鶴公司催收貨款,鄭島風也向瑞鶴公司主張賠償。瑞鶴公司以陳如月簽署的辦公用品買賣合同費用過高而拒付,同時瑞鶴公司也以雇傭鄭島風的人是趙雪風而非瑞鶴公司為由拒絕對鄭島風進行賠償。翔鶴公司和鄭島風遂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瑞鶴公司承擔責任。
另外,公司設立時,林凌波以一張由古鷹公司出票、利根銀行為付款人、林凌波為收款人的支票作為出資。2014年10月,林凌波出資的支票,因利根銀行以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由此瑞鶴公司無法收到該筆款項。
2017年1月,王夕立因公司經營理念不同,與趙雪風、孫時雨等人產生糾紛,決定將股權轉讓給吳大和(吳大和并非瑞鶴公司股東)。雙方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王夕立對公司債權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在吳大和受讓股權后,由吳大和繼續(xù)繳足出資(在公司設立之時王夕立認繳出資40萬元,實繳20萬元)。瑞鶴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2017年9月,瑞鶴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股東王夕立向瑞鶴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義務。王夕立抗辯稱:向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應當是公司股東,其已不是瑞鶴公司股東,吳大和已經受讓股權因此自己對公司已不負有出資義務,并且公司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2018年,孫時雨在外出旅游期間,突發(fā)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時雨之子孫有明想繼承孫時雨名下的股權,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股東趙雪風(持股比例為36%)、周野分(持股比例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張優(yōu)先購買該股權,以謀求兩人在公司的絕對話語權。
瑞鶴公司經營多年后,逐漸處于行業(yè)內領軍地位,為了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趙雪風主持召開了股東會,會議決議吸收合并競爭對手日向公司,周野分堅決反對,認為自己與趙雪風等人經營理念不合,想要退出瑞鶴公司,自立門戶。
問題:

趙雪風、周野分對孫時雨股份的優(yōu)先購買主張是否會影響孫有明繼承其父親的股東資格?為什么?
4.問答題

瑞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鶴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有股東趙雪風、孫時雨、周野分、王夕立、陳如月、林凌波,共計六人。趙雪風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周野分、陳如月任董事。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趙雪風和陳如月二人作為發(fā)起人負責公司籌備事宜。2014年2月,趙雪風以發(fā)起人的名義與山城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青葉廣場第10層的辦公室500平方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簡稱“合同”)。2014年3月,陳如月又以設立中的瑞鶴公司的名義與翔鶴公司簽訂了辦公用品買賣合同(翔鶴公司系陳如月與他人共同開設),以超出市價1.5倍的價格購入辦公用品投影儀(簡稱“合同二”)。同月,趙雪風以個人名義雇傭鄭島風拆除部分墻體用以改造辦公室格局,但并未給予鄭島風必要的防護。鄭島風在拆墻過程中被倒塌的墻體砸傷,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未對鄭島風進行賠付。2014年5月,瑞鶴公司在青葉廣場的辦公室登記成立并開始日常經營(從翔鶴公司購置的投影儀尚未使用)。2015年,翔鶴公司向瑞鶴公司催收貨款,鄭島風也向瑞鶴公司主張賠償。瑞鶴公司以陳如月簽署的辦公用品買賣合同費用過高而拒付,同時瑞鶴公司也以雇傭鄭島風的人是趙雪風而非瑞鶴公司為由拒絕對鄭島風進行賠償。翔鶴公司和鄭島風遂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瑞鶴公司承擔責任。
另外,公司設立時,林凌波以一張由古鷹公司出票、利根銀行為付款人、林凌波為收款人的支票作為出資。2014年10月,林凌波出資的支票,因利根銀行以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由此瑞鶴公司無法收到該筆款項。
2017年1月,王夕立因公司經營理念不同,與趙雪風、孫時雨等人產生糾紛,決定將股權轉讓給吳大和(吳大和并非瑞鶴公司股東)。雙方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王夕立對公司債權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在吳大和受讓股權后,由吳大和繼續(xù)繳足出資(在公司設立之時王夕立認繳出資40萬元,實繳20萬元)。瑞鶴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2017年9月,瑞鶴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股東王夕立向瑞鶴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義務。王夕立抗辯稱:向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應當是公司股東,其已不是瑞鶴公司股東,吳大和已經受讓股權因此自己對公司已不負有出資義務,并且公司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2018年,孫時雨在外出旅游期間,突發(fā)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時雨之子孫有明想繼承孫時雨名下的股權,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股東趙雪風(持股比例為36%)、周野分(持股比例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張優(yōu)先購買該股權,以謀求兩人在公司的絕對話語權。
瑞鶴公司經營多年后,逐漸處于行業(yè)內領軍地位,為了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趙雪風主持召開了股東會,會議決議吸收合并競爭對手日向公司,周野分堅決反對,認為自己與趙雪風等人經營理念不合,想要退出瑞鶴公司,自立門戶。
問題:

王夕立的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瑞鶴公司應向誰請求履行出資義務?
5.問答題

瑞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鶴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有股東趙雪風、孫時雨、周野分、王夕立、陳如月、林凌波,共計六人。趙雪風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周野分、陳如月任董事。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趙雪風和陳如月二人作為發(fā)起人負責公司籌備事宜。2014年2月,趙雪風以發(fā)起人的名義與山城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青葉廣場第10層的辦公室500平方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簡稱“合同”)。2014年3月,陳如月又以設立中的瑞鶴公司的名義與翔鶴公司簽訂了辦公用品買賣合同(翔鶴公司系陳如月與他人共同開設),以超出市價1.5倍的價格購入辦公用品投影儀(簡稱“合同二”)。同月,趙雪風以個人名義雇傭鄭島風拆除部分墻體用以改造辦公室格局,但并未給予鄭島風必要的防護。鄭島風在拆墻過程中被倒塌的墻體砸傷,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未對鄭島風進行賠付。2014年5月,瑞鶴公司在青葉廣場的辦公室登記成立并開始日常經營(從翔鶴公司購置的投影儀尚未使用)。2015年,翔鶴公司向瑞鶴公司催收貨款,鄭島風也向瑞鶴公司主張賠償。瑞鶴公司以陳如月簽署的辦公用品買賣合同費用過高而拒付,同時瑞鶴公司也以雇傭鄭島風的人是趙雪風而非瑞鶴公司為由拒絕對鄭島風進行賠償。翔鶴公司和鄭島風遂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瑞鶴公司承擔責任。
另外,公司設立時,林凌波以一張由古鷹公司出票、利根銀行為付款人、林凌波為收款人的支票作為出資。2014年10月,林凌波出資的支票,因利根銀行以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由此瑞鶴公司無法收到該筆款項。
2017年1月,王夕立因公司經營理念不同,與趙雪風、孫時雨等人產生糾紛,決定將股權轉讓給吳大和(吳大和并非瑞鶴公司股東)。雙方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王夕立對公司債權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在吳大和受讓股權后,由吳大和繼續(xù)繳足出資(在公司設立之時王夕立認繳出資40萬元,實繳20萬元)。瑞鶴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2017年9月,瑞鶴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股東王夕立向瑞鶴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義務。王夕立抗辯稱:向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應當是公司股東,其已不是瑞鶴公司股東,吳大和已經受讓股權因此自己對公司已不負有出資義務,并且公司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2018年,孫時雨在外出旅游期間,突發(fā)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時雨之子孫有明想繼承孫時雨名下的股權,其他股東均表示同意,股東趙雪風(持股比例為36%)、周野分(持股比例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張優(yōu)先購買該股權,以謀求兩人在公司的絕對話語權。
瑞鶴公司經營多年后,逐漸處于行業(yè)內領軍地位,為了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趙雪風主持召開了股東會,會議決議吸收合并競爭對手日向公司,周野分堅決反對,認為自己與趙雪風等人經營理念不合,想要退出瑞鶴公司,自立門戶。
問題:

利根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瑞鶴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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