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3年10月2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租用B公司“南山號”,運輸鋼材9000噸,裝港為天津港,卸貨港為蛇口港,一裝一卸CQD條款。受載期為2003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裝卸時間5.5天。此后,B公司又和C公司簽訂了類似的租船合同,用同一艘船運輸5000噸水泥,該批貨物的裝貨港為秦皇島港。
2003年11月5日,該船在天津裝貨完畢之后,駛往秦皇島港裝運水泥。2003年11月20日,船抵達蛇口港,28日得以靠泊卸貨,至12月4日將水泥全部卸下。后接到港方通知,移泊到錨位。直至12月7日才開始卸載涉案貨物,到12日卸完。移泊中斷卸貨時間為2天17小時40分。A公司起訴B公司,請求支付因船舶延滯卸貨給A造成的損失。針對上述案情,回答B(yǎng)公司是否應(yīng)承擔船舶延滯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請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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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的寬限期應(yīng)該依據(jù)哪個地方的算法?此時船方是否有權(quán)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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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船方是否享有撤船的權(quán)利?假若租約中訂有“反技術(shù)性”的條款的話,情況又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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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案情,應(yīng)該怎么處理本案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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